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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物品处置不当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捡到他人物品。当捡到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最朴素的“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也有拾得人因对捡到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者虽然认识到但事后处理不当,最终使自己陷入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董某花3200元新买的手机才用了两个月就不小心弄丢了,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提示已关机。发现手机丢失后,董某立即前往附近的手机店,请店主留意是否有人拿同型号手机刷机或出售。经过努力,他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手机店监控录像,锁定疑似拾取手机人金某,并立即报警。

  金某在派出所表示,因自己无法使用该手机,拾得后已经将其丢掉。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便将手机扔掉。金某捡到手机后不但未主动寻找失主或将手机交至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还以无法使用为由将手机扔掉,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其行为造成董某的手机无法找到,故金某应当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董某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酌定董某的经济损失为2900元。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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